释义 |
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与显名股东承担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未依法成立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