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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人资格原因不能担任的有什么情形
释义
    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的资格;或者,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三是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一、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如下: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起诉法院,要求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也可以起诉法院变更监护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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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3: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