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认定:野生动物出售涉及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共同犯罪的要件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分析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拓展延伸 野生动物贸易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 野生动物贸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涉及到许多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罚措施。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框架,从事野生动物贸易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非法捕捞、非法交易、非法运输和非法持有野生动物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法律通常规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如罚款、监禁、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此外,一些国际法律和公约也对野生动物贸易进行了规范,并提供了国际合作和执法机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野生动物贸易是全球共同的责任,只有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和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有效遏制野生动物贸易的非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栖息环境。 结语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针对同一犯罪客体,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全球性的野生动物贸易问题,我们必须加强法律责任和惩罚力度,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栖息环境。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执法机制,才能有效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实现全球共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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