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户养的宠物伤人主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释义 | 【事件经过】 5月28日晚10点,很多市民已经准备入睡,在成都新怡花园B区居住的养狗户小强(化名)才开始准备出门遛狗,带上牵狗绳、垃圾袋和纸巾,住在6楼的他按下通往负一楼的电梯按钮,从负一楼非机动车道走出小区:小强的遛狗区域是小区外的荒地。因为此前的冲突,包括小强在内的多位小区养狗户已经没有在小区内公然遛狗了。 这样的养狗冲突可以追溯到一个月前,小区不养狗的业主、物管,和养狗户关于养狗问题争执不下,最终物管在5月27日出具一纸通知,要求所有体重超过10公斤的大型犬必须在15日内离开小区。 养狗,现在已经成了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基本上每个小区都有人养狗,但如何处理好小区养狗的问题,可以说是很多小区都会面对的难题。 【法律解读】 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法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首先,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受害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结果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践中一般的证明应有事件发生的录音、录像、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的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自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再次,此类案件应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不应赔偿。 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从该条可以看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为罚款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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