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显示暂停参保才对。当月社保己经缴纳或尚未中止。员工离职后,社保的终止是会有延后现象的。当月上旬离职时,系统由报要到二十三日才会截止,经办人员尚未申报中止,系统显示的是上月缴费状况,所以仍属正常。当月下旬离职时,税务系统己生成社保缴纳扣费,已经完成当月缴费 ,必须在次月才能申报中止,所以显示正常缴纳。您可以等原单位申报中止后再办理续缴或失业登记等事项。 员工已离职,社保还显示在职状况,说明员工原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版减退工作,员工可以拨权打原单位电话要求单位减退。如果单位不予减退的话,员工可以向人社局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