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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后先前利益是否可以追偿
释义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后先前利益的追偿具体如下: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权利由新股东享有。
    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前的利润,取决于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分配利润,是否作出分红决议。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已经确定分配股利,但实际上还没有兑现,原股东有权要求分配利润。从本质上讲,一旦公司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要求公司分红是合法的。股权转让前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的,原股东无论股权转让前是否实际存在利润,都无法追偿以前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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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