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养子女的民族成份确定的方式:一般情形下,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且前述的收养关系必须为经公证部门确认的收养关系。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一条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第二条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第三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