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专款相关处理法规 |
释义 | 挪用国家下发专款和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解决问题的建议包括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引入领导责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要结合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等多种手段,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法律分析 1、挪用国家下发专款 国家下发的专款都是有特定用途的,甚至有些是用于非常紧急的情况,不能非法挪用,如果挪用了并对国家人民造成不利后果,则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财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但从实践看,执行效果不甚理想,财政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普遍存在屡查不禁,金额惊人。 关于如何解决这种挪用财政专款的问题,有以下这些建议:首先,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力度。一是各级部门应加强部门预算调研工作,细化专项资金预算,不留硬缺口;二是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三是建立健全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引入领导责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领导、财务人员管理意识。其次,要加大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具体而言应做到五个结合,一是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二是全面审计和重点审计相结合;三是专项资金审计与其他审计相结合;四是常规审计与应变突发事件审计相结合;五是审计与调查相结合。 结语 对于挪用国家下发专款和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挪用专款情节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为解决挪用财政专款问题,建议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应加强领导责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加强审计和调查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使用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