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从事民事活动,财产归总公司,经济上统一核算,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责任,最终责任承担者仍是总公司。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支机构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分支机构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支机构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仍是总公司。《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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