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延长拘留的期限主要与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的时间有关。有以下三种情况: 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拘留人员,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一至四日,对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关安机关申请后七日内做出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在十四日内做出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延长一至三日。 3、监察机关移送起诉采取留置措施的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先行拘留并在十日内做出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延长一至四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第一百七十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