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企业征收的税具体如下: 1、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1%);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到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印花税。 6、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 7、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 合伙企业征收的税的规定具体如下: 1、凡与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的纳税事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一般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规定在月份终了后10天内申报纳税,并且不管当月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均应办理纳税申报。即使在应税收入为零的情况下,也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以明确纳税方面的法律责任; 2、凡与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纳税事项(如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则根据税法方面或当地具体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