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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综合执法有权在路上查车吗
释义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他们的监督检查应重点放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同时,他们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法律分析
    运管有上路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拓展延伸
    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和车辆检查的合法性
    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包括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和监督,其中车辆检查是其重要职责之一。综合执法部门在路上查车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车辆检查可以发现和处理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车辆检查也是为了打击非法行为,如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因此,综合执法在路上查车是合法且必要的,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综合执法部门在路上查车是合法且必要的,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他们应重点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涵盖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和监督,车辆检查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打击非法行为。综合执法在路上查车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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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7: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