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协议的特点 |
释义 | 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了,则该协议会因生效条件未具备而自动归于无效。 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中对于相关财产权利的取得既能够以履行一定义务为对价,也可以设定一个对价条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财产处置权。 3、协议的载体唯一性。《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定财产制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 一、买卖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买卖合同的价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范围,可以对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若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价款这一事项。 1、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确定。 2、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而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的价款: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则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法定代表人签合同越权代理有效吗 法定代表人签合同越权代理是否有效视具体的情况来定; 在《民法典》中,协议生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唯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及时全面予以履行。不生效的协议尽管已成立,但因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或者协议当事人对协议生效进行了附期限或条件的约定,所以,不能生效。在越权代表情形下,根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但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会被推定为恶意,而恶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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