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
释义 | 所有权人是指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所有权的,根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将所有权人分为:①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②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③其他所有权人。 (1)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有房屋,则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通常包括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例如,产权归国家机关所有的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产权属于个人或多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出租的房屋是私有房屋。私有房屋往往由该房屋的所有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类房屋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 (3)其他所有权人 其他的所有权人是指产权既不属于公有也不属于私人所有,而是属于其他所有权主体所有的房屋的所有人,在我国,这些房屋包括:股份制企业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有或外资企业所有的房屋等等。 一、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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