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及评审途径 |
释义 | 一、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理以下案件的申请: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二、商标评审的途径及基本要求 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须知有哪些?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撤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 1、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2、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和文件递交方式不同。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自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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