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抵押权是否可行? |
释义 | 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质押合同不可口头约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受让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转让,并符合登记或交付要求。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抵押权时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分析 一、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质押合同是否可以口头约定 质押合同是不可以口头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且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三、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以及于抵押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还款时,债务人有抵押权不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替债务人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结语 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质押合同不可口头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抵押权时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抵押权。以上是对相关问题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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