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及相关法理探讨是怎样的 |
释义 | 《刑法》对于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的规定。亲友非法牟利罪包括将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以不合理价格向亲友采购或销售商品等行为;贪污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及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物。勾结贪污的人员将被共同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甄别: 一方面,应当考察非法获利者(即亲友)是否实施了一定的经营行为。 另一方面,还应当考察非法获利者(即亲友)所取得的是否属于实施经营行为的“利润”。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拓展延伸 亲友关系中的经济犯罪:界限与法理探讨 亲友关系中的经济犯罪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法律界,界定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亲友之间的经济往来常常模糊了法律的边界,使得非法牟利和贪污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相关的法理探讨也进一步复杂了这个问题。一些法律学者主张依据亲友关系的程度和经济利益的大小来判断,而另一些则认为应该以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为依据。综上所述,亲友关系中的经济犯罪的界限与法理探讨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讨论,以便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公信力。 结语 亲友关系中的经济犯罪界限备受争议。界定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需考虑亲友经营行为及所得利润。法理探讨复杂化。有学者主张依据关系程度与经济利益大小判断,有人则认为应遵循刑法规定。需深入研究与讨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法律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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