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满20生小孩罚款多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交缴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人是指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公民。结合第十八条规定,交缴社会抚养费是指: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以上子女,且生育的第三个或以上的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其次,社会抚养费也就是罚款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应当交缴社会抚养费具体如下:(一)超生子女的;(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未满20周岁生育小孩,如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应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按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也就是四十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法律能不能少交社会抚养费 法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不能少交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征收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会考虑当地城镇居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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