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失继承权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丧失继承权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无限制。即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2、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3、继承权丧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民法典代位继承须要哪些条件 构成代位继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二)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三)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对于代位继承人是第几代的晚辈直系血亲,法律并无限制。(四)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五)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六)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遗嘱无效而不产生代位继承,此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有价证券是否为遗产法定继承适用情形是 证券是遗产,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人放弃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遗产继承的代位继承与代位遗产的区别 1、代位继承是继承的特殊情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制度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3、需要满足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的条件。如果丧失继承权,也不会有代位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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