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什么是信息公开原则?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信息公开原则在进行一个信息公开过程当中所需要遵循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原则是指获得政府公开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选择,它体现着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权利原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当代公民知情权权利的直接要求,是主权在民宪法性原则在政府信息处理问题上的直接体现。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深刻理解。 1、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的自然权利,具有自然属性。针对政府而言,知情权的直接要求就是获得政府的信息,所以,公民的获得政府信息权利是来源于知情权的,两者之间是再生的关系。公民的获得信息的权利得到了保障,知情权的内容也就得到了实现。权利原则说明,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要重在保护公民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从有到完善,均是源于公民知情权或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要求,除此之外,都不是根本或最终的要求。 2、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既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所以,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理所当然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恩赐。政府作为民意的代表机构的执行机构,有义务提供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使政府机构对其应当公开的信息规范化,使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负有的公开义务法律化。这正是权利原则的具体要求。为此,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培养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意识。 3、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所可能涉及到的权利一般有:信息申请人的知情权; 第三人的隐私权;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国家保密权等。政府信息公开在实现申请人的知情权的同时,有可能侵犯其他权利内容,为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设计上注重了平衡各种权利和利益的冲突,最终通过博弈形成最合理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国家的保密权,该制度规定了例外信息,目的是平衡知情权和保密权的关系,有限制的公开政府信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要分析在何种情况下知情权与隐私权会发生冲突,进而从制度的设计上注重平衡了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形,在最大程度的实现公民的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同时,努力减少或避免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由于“权力自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和自然的扩张性,所以要对权力的运用予以公开,以便进行监督和控制。公开原则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始终,它要求在信息的申请、审批、救济等方面都要公开,以便保障信息公开的实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公开原则有益于指导实际工作: 1、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公开原则要求申请人向掌握政府信息的国家机构申请获取所需信息时,申请人只需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以方便被申请机构寻找即可,而无需说明使用信息的目的[4]。既然,公开政府信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政府就有主动公开的义务,对于公民想获取而政府还没有公开的信息,只要法律允许,就要满足公民的意愿,而无需了解公民的使用目的,因为,如何使用,为何使用,这是公民的权利,政府机构无权干涉。 2、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很多的事项,如果不知道这些事项如何发布的,以及具体什么时候发布的话,那么有一些权利就无法得到解释,所以国家规定的有一些信息必须要对外来进行一个公开,但是有一些情况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话,也不需要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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