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遇车祸,能否同时享受保险和工伤赔偿? |
释义 | 车祸后工伤和保险可以同时赔付,但医疗费等费用不得重复支付。对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伤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有效性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工伤保险关系从用人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并核定之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 一、车祸后工伤和保险可以同时赔付吗 车祸后工伤和保险可以同时赔付。受伤员工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然可以获得意外险理赔,在实践中劳动局一般认为医疗费不能得到双倍赔偿,其他费用则要双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 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 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二、换单位工伤保险有效吗 工伤保险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也可以直接要求原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或者停止缴纳社保即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说明工伤保险关系从用人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日起生效。 结语 车祸后工伤和保险可以同时赔付。根据相关法规,受伤员工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然可以获得意外险理赔。然而,医疗费不能得到双倍赔偿,其他费用则需要双倍赔偿。虽然不同地区对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则上工伤待遇应按不同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对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另外,工伤保险是与用人单位关联的,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可以要求原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或停止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关系从用人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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