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 1、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的; 2、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 3、因可疑行为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说明自己的罪行的; 4、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5、有亲友送被告投案的事实,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犯罪人,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并没有逃离现场说明自己的罪行的; 6、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逮捕时没有拒捕,供认犯罪事实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