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释义
    经济侦查大队隶属于公安部门,是针对国内经济案件做侦查的部门,侦查范围包括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挪用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贩假币、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
    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
    线索来源,是指检察院获取有关职务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材料的渠道或途径。主要有三种来源:
    1.工作中发现。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是检察院重要的案件来源。
    2.控告和举报。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或单位的主动告发。举报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主动反映。
    3.犯罪嫌疑人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电报信件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司法实践中,案件来源渠道还有:党委或人大交办,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移送,不同检察院之间交办、移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该内容由 刘祥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18: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