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行前置审查制度。从立项到剧本、人员、成品等都必须进行前置审查。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申请立项并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