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婚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归该方所有,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房款也不影响产权,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或补偿。 法律分析 一、如果离婚双方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产存在争议且协商无果,法院不应判决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双方都获得完全所有权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起诉。这类房产包括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尚未完全办理产权的房产以及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 二、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论是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房产的所有权都应归该方所有。即使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不影响该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但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补偿或要求分割该部分使用了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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