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相应资金已经到位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一)按现行国家取费标准计算,监理服务标的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项目; (三)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办公楼、医院、图书馆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五)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一)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拓展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法律依据:《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保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