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人持落户申请书;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