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银行账号、所有制性质等。本项内容是为了明确抵押的双方当事人。(二)被担保债权的主要情况: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支付方式等。(三)抵押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其他情况等。此项内容主要是为了使抵押的房地产特定化。(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这一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 (1)若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给债务人进行抵押的合同或承诺书,合同或承诺书的内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坐落、用途、权属,抵押的范围、债务偿还的办法等,并由抵押权人见证; (2)属集体企业抵押的,必须由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国有企业抵押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集体和国有企业的,应有单位领导成员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的书面意见(本款材料在抵押变更登记时抵押金额无增加的和债务人无变化的不需提交); (3)抵押物权属股份(合伙)制企业所有的,须经工商部门确认的董事或股东签名同意抵押的企业董事会书面批准意见,董事或股东的签名由抵押权人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分局、公证部门进行监证; (4)属房地产开发的商住用地,必须提交市建设部门出具未办理销售商品房许可证的证明;属单位的住宅用地,必须提交市房改办或职工代表确认的未出售房地产的证明;若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必须提交房地产权证;已建有房屋,未办理房产权证的必须提交房管部门(或抵押人)未办理房产权证和房产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房产来源的证明文件; (5)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6)对外抵押的需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在宗地图上盖章确认。由国土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若分割抵押给同一个抵押权人,只填写一份申请表;若分割抵押给多个抵押权人的,应填写多份申请表。 (8)在本宗地内,部分土地已核发了房地产权证而未同时抵押,在办理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并经市房管部门在图上确认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范围。 (9)在本宗地内,部分土地已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并经市建委在图上确认已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范围。 二、不能抵押的房产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规定,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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