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
释义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及其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相比,重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相比,犯罪主体和造成事故的原因也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教育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定罪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勘查处理,并区分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 法律分析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教育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由法院首先根据实际的事故原因来进行勘查处理,并对是否属于过失行为造成的事故来进行认定,如果属于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是不构成本罪的,应当以其它的犯罪事实来量刑。 结语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却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主体为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如学校领导和后勤维修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并且有时也可能是明知故犯。对于教育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事故原因进行勘查处理,如果是故意行为造成的,则不构成该罪,应根据其他犯罪事实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