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借款人在抵押担保方面存在多个借贷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是否已经履行借贷合同的情况,将不同的抵押担保进行分类处理。已经履行的借贷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物可以解除抵押,担保其他未履行合同的借贷;未履行的借贷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物应当继续担保未履行的借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履行借贷合同,可以解除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不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拍卖抵押物;在未届满期间,抵押人、债务人均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拍卖抵押物,但不得排除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务人有数项债务并用一种担保财产担保的,借款人或者抵押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按照债务数额的先后顺序实现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