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婆家的房子有居住权吗 |
释义 | 婆家的房子可以设有居住权,儿媳可以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来享有对该房的占有和使用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且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 法律分析 婆家的房子可以设有居住权。儿媳对婆家的房子不直接享有居住权,但在与婆家签订居住权合同且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儿媳可以享有对该房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婆家在民法典中享有何种权益与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婆家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与责任。首先,婆家作为家庭成员,享有与其他亲属相同的权利,如继承权、赡养权等。此外,婆家在婚姻关系中也承担着特定的责任,包括对儿媳的尊重和关爱,以及为家庭和睦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责任。然而,婆家的权益和责任并非绝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界定。在婆家与儿媳之间的房产问题上,是否享有居住权需要根据婚姻登记、房屋所有权归属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公平和合法的处理。 结语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婆家的房子可以设有居住权。儿媳可以通过与婆家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享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公平和合法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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