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以下类型的企业可以不用交税: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 2、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 3、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5、特准退(免)税的企业; 6、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 三、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四、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