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赔偿权益:无过错方维权指南 |
释义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平等,日常生活需要可由任一方决定,重要处理决定需平等协商。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离婚案件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需同时提出,被告不同意离婚可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需调解或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一并裁判。 法律分析 哪些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时若存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应平等对待,日常生活需要的处理权由任一方决定,重要处理决定应平等协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无过错方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将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进行一并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