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标准与其他人的财产分配标准是一样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不宜均等分割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注意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应当认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对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