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移交清册上需要列明的内容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会计移交清册上需要列明的内容: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一般将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等。这些内容视你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将你工作的内容交待清楚为准。5、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执一份交接清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4:2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