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同代位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代位权也叫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二、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主张代位权 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权,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行使的依据 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