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一、保险人什么情况下不能对被保险人子女行使代位求偿权 正面来讲,就是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除非被保险人子女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否则保险人无权向其追偿。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再向其造成保险事故的成员主张代位求偿权,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二、保险人如何取得第三人的权益?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以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 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为限;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沿革信息引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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