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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论述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盗窃三种违法行为的区别与联
释义
    法律分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二、客观方面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无论采有何种方法破坏,只要足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本罪。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三、主观故意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表现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盗窃罪是明知是公私财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破坏交通交通设施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罪,法定刑也比盗窃罪重得多。
    两罪区别的关键是看作为犯罪对象的设施是否正在使用。对于盗窃、偷割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正式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的,应按盗窃罪处理。已经投入使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交通设施,也应视为是正在使用,如果行为人因盗窃这类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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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3: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