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5)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2、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2)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3、计算公式: (1)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2)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