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有用吗 |
释义 | 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至此,《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同时,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简而言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已取代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联合年报制度。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同步进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向两部门分别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外商投资信息,实现外资企业零跑腿,极大地节省了企业的时间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规定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投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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