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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租房被清退了能协商吗
释义
    公租房被清退了能协商。具体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自租赁合同到期前12个月,承租人应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市)县住保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区(市)县住保部门对承租人是否符合租赁条件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则重新进入配租环节,按照轮候顺序进行配租;如审核不通过,则该家庭自审核结果出具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市住建局公租房管理中心按照轮候顺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分配,对分配选房顺序号无异议的,签订选房确认书并领取租赁合同,如有异议的,则取消其选房资格。
    公租房的申请标准如下: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一点二倍以下;
    3、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综上所述,举报公租房违规行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证据不足,可能会导致举报无效。同时,举报人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因举报行为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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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