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要件是公司已经有效成立,公司有效成立后,相关股东的出资已经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公司发起人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均已到位,并构成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包括单位与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