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职人员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去世,或因公殉职,子女和父母可享受遗属补助,生活贫穷的死者家属可以到劳动部门领取 遗嘱 补助。 1、父(包括 抚养 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 丧失劳动能力 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 抚恤金 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法律客观: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