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劳动法确立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的随时解除也排除在外。该规定范围过窄,而且只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变相鼓励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金的功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经济补偿金最多补几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得超过144个月,按照规定,如果员工的月度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度平均工资3倍的,则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的月度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进行支付,且最高的补偿年限最高不得过12年。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工作每满1年需向员工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对于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则按照1年计算;针对未满6个月的,则统一按照0.5个月的工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有时效的吗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1年,超过1年的不受理。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