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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办理不良资产业务的方法
释义
    不良资产,是指银行对外贷款中长时间无法收回,且银行已根据政策转移给四大资产公司,清收难度较大的银行债权。按程度可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企业商业信誉普遍较低,故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率极高。因此,不良资产业务对于律师而言已经是一块常规的业务。
    笔者目前在做的不良资产业务主要是1995至1998年的银行贷款,相对来说比较老,加之转手次数较多。清收难度更是难上加难。笔者在长时间的摸索、学习中逐渐掌握了一套工作方法,在此分享给大家。
    拿到一个不良资产案件,第一步要看的是是否涉诉。这是过滤优质案件和低质案件的重要步骤。
    涉诉案件具有两大优势,第一,不用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往往涉诉案件都已经结案并且申请执行过,只不过债务人无财产而被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罢了;第二,涉诉案件的风险很低,而未涉诉案件中,即使查到了企业财产,也还要经过诉讼程序,而由于不良资产案件往往涉案标的巨大。提起诉讼要付出一大笔诉讼费,这无疑给清收方带来了巨大风险。
    实践中,70%左右的不良资产案件都是经过诉讼程序的,因此此类案件的难点便是寻找债务人财产线索,也就是广大律师朋友们口中的“摸资产”。
    通过阅卷,审查债权凭证,确认债权凭证中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清收人便可放心的投入人力调查。调查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询企业工商书档
    虽然银行,包括前几手清收人都曾研究过案件,也阅读过企业书档,都没有发现任何财产线索,但我们仍然要把企业书档的阅读放在第一步,并且是重中之重。
    书档是企业的档案,记载了企业从生至死的大事件。主要包括企业工商主体部分、企业变更部分、企业换证部分。
    清收方主要阅读主体部分和变更部分当中的股东变更。主体部分重点审查企业转让,债转股,企业投资,企业住址承袭,企业涉案判决等;股东变更部分就要看是否存在恶意变更,不合法变更,方便清收方向“案外人”主张权利。
    2
    查询企业名下房产
    一般来说,不良资产案件的涉案企业往往无房产,若有,前几手清收人很可能就清收完毕了。即便如此,我们也要查企业房产。在这里有一些工作技巧,可能是前几手清收人所注意不到的。
    光查企业住所,往往一无所获,需要根据工商档案中的企业住址承袭看企业都在哪里选过住址,而这些住址,往往不在企业变更的工商档案中,而在企业主体档案中。在核对完毕后,将这些地址带到房产部门查询,可能会有收获。
    这里的查询结果,如果是有房产,但有查封,我们的工作方法是看查封数额之后轮候查封。如果有抵押,看抵押顺位,如果清收方有把握确定清收方的抵押受偿顺位在此抵押权人之前,即可以立即主张债权。
    3
    查询企业土地
    由于不良资产涉案企业都是老企业,往往是工厂之类实体经济经营者,它们的名下很可能有土地存在。这就需要我们律师,查询案卷,查询可能的地址,再到国土局根据企业名称检索,根据地址检索。
    两种方式查询下来,如果有土地,解决方式与有房产时的解决方式大同小异,在此不再赘述。
    4
    查询企业账号
    此步骤主要针对正在开业,也就是在工商机读卡上显示登记成立的企业,登记成立的企业由于需要进行工商、税务年检,必然有企业账号,但工商税务部门没有向律师提供账号的常规业务。这就需要律师进行暗地调查。
    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一大部分企业由于政策原因,都属于地税局管理,律师朋友们不要根据现在《税法》想当然的将管理部门认定为国税局。
    5
    与债务人企业协商
    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清收人认为自己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并且数额不大,对于清收人、债务人压力都不大的案件,可以与债务人企业协商解决。
    以只还成本,或者只还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的利息解决,此解决方式对双方无疑都是一件好事。
    6
    善用查封、评估、拍卖手段
    有些债务人企业,有“把柄”在清收人手上,清收人要善于利用查封、评估、拍卖等合法手段对债务人企业进行限制。
    举个例子:债务人甲在债务产生后恶意转移资产给乙,包括土地1000亩以及地上房产。但房产有合同未过户。现清收人查封该房产,乙提出执行异议,甲向法院递交情况说明后,立即提交评估、拍卖申请,并且将申请对象扩大至房产加土地。表面看来此申请不合法,因为乙还属于案外人,但此申请提交后,往往能够赢得债务人企业主动案外解决的成果。
    以上是涉诉案件的解决方法,而未涉诉案件的解决方法比较简单,但要注意以下两点:
    1、未涉诉案件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除四大资产公司外,任何投资公司不得依据报纸公告作为通知债务人的凭证;
    2、未涉诉案件要查询到企业资产后,再起诉,并且要善于使用诉讼保全。
    这里不得不说的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提出诉讼保全,法院可以不要求资产公司提供担保。这一规定,使未涉诉不良资产案件清收率提高了不少。
    由于篇幅问题,每一个步骤的详细阐述往往不尽完善。工作方法,是笔者在长时间的工作,并且向无数律师咨询、学习之后总结出来的。所谓原创,不过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罢了。希望能给更多从事这块业务的律师提供帮助。
    最后附除常规法律法规外,不良资产案件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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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