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在这些民事行为发生之后,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到侵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民事行为。不过,法律规定了撤销的期限,在规定期限到期之后,撤销权利也就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含义是: 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