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吊销还可以作为被告吗 |
释义 | 可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 一、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清算责任问题。 1、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2、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典》(2021、1、1生效)以及《企业法》,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清算程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注销和公司吊销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上体资格被强行剥夺,不能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仅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而公司被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已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就如同人死了一样,已经没有任何行为能力。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公司名义起诉、应诉;公司被注销后,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院能够将诉状送达给公司,但是如果有人起诉已经注销的公司.法院会以被告小存在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3、从实体上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前,仍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被注销后,除负有清算义务的董事或者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再向已经注销的公司主张权利。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公司申请,可以恢复营业,但是公司被注销后,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不能再恢复营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