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法律援助需要多少钱? |
释义 | 不需要钱; 法律援助是不向被援助对象收费的,由政府对实际承办案件的律师给予一定补贴。每个市、县都会有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局管理,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援中心会将案件指派给法援中心律师或者所辖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常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当地居民或者刑事案件中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如可能被判死刑自己无力聘请律师辩护、未成年人等)可以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怎么做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包括接受指派从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也包括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1、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一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即一个案件的援助律师。《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申请程序如下: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并向司法机构申请,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接收就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律师库里面的候选律师。法援中心接受请求援助当事人的请求,分派给具体的律所,由律所委托援助律师。 3、受聘于司法机构下属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实际上是机构工作人员。 4、申请程序如下:去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申请通过之后进行面试,面试通过会有通知,可能会进行选拔考试,考试合格就可以进去实习,实习通过了才可以成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二、非诉法律援助的困境 1、非诉法援助的立法缺失问题 目前,对非诉法援助的性质、地位、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的立法规定尚属空白。尤其是因为《法律援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难及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而且由于缺乏规范的法律制度保障,导致很多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时畏手畏脚。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于2006年向全省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印发了《关于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规范非诉法律援助,起到一定效果。但在实践中,这样的规范文件只对内有约束力,法律效力太低。 2、非诉法律援助的调解协议效力较低 实践中关于非诉法律援助调解协议的效力,大都当作是一种人民调解协议。由于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合同的效力,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旦一方反悔,势必给另一方造成讼累。而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就没有这样的问题。通过诉讼达成的调解书,只要对方不履行,权利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非诉法律援助的公平缺失 非诉法律援助机制应用不当可能会导致公平与效益的缺失而不利于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公平与效益是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所需平衡的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在非诉调解中需要双方力量均衡,一方力量过大就会使天平失去平衡,以致危害到弱者的权益。如何避免天平失衡,是每个法律援助中心在非诉调解时都应当考虑的问题。依托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受援人参与调解,会纠正天平一边倾斜的局面,帮助受援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一定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如果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味追求非诉法律援助快速解决纠纷,为促成调解而做出较大让步,而未能为受援人合法合理地争取,必然会损害受援人的权益,也必将损害非诉法律援助的初衷。所以应在法律援助实践中,予以规范非诉调解机制,加强对非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 4、非诉法律援助的范围限制 非诉法律援助的范围应当要做适当的限制。非诉法律援助范围可以很广,但法律援助中,非诉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是援助中心已经受理的民事纠纷,不包括街道(乡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未经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对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所做的调解。而且很多属于法律援助的案件并不适用非诉法律援助。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无复合可能,受害方也希望早点结束婚姻关系,非诉调解就显得没必要。而对于缺乏证据材料的一些案件如劳动争议则应当先进行非诉调解,一方面更有利于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弥补证据材料的不足。在实践操作中,不能抱有一概先使用非诉调解后再提供诉讼法律援助的观念。事先已经过多次调解,甚至有关部门也主持过调解的案件,对方受援人没有诚意参与调解等,就没必要浪费时间再进行非诉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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