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刑诉法中当事人的权利有: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一、刑事法律诉讼是怎样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由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证据进行质证。 4、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由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5、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6、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二、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5、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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