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怎样证明没有偿还能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要怎样证明没有偿还能力 没有还款能力的证明:当事人可以出示银行存款、写一份无力偿还债务的律师证明,并且做公证等等;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债务;如果是企业的话,要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二、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对于生效的法院判决,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强制执行中止,待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那么,法院如何才认定债务人确实无能力偿还,没有能力偿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1、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无能力偿还的标准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清债务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债务人也可证明自己确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无能力偿还的标准是:通过查询债务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没有能力偿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一般法院不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规定,只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务人,才有可能被法院列入黑名单。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的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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